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可采取下列两种方式:(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二)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写明作出行政处罚的测绘主管部门的名称和日期,并加盖测绘主管部门的印章。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也可以按照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法制部门颁发的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的规定制作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参考文本
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适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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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然人处罚填此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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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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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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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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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法人组织处罚填此栏 │
├─────┬───────────────────┬──┬──────┤
│被处罚单位│ │性质│ │
│ 名 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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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电话│ │
│ 姓 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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