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遵循先例原则所展现出的民众的朴素主义公平正义观也是我国法治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让公民可以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也是我国法治建设努力的方向,通过相同案件得到相同判决的方式可以让公民感到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相较于我国也可以通过公开判决的形式使公民对于诉讼过程有一定的心理准备和心理预期,对于判决有迹可循,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对法律的信赖感。
虽然遵循先例原则在我国没有发展的条件和基础,但原则中所蕴含的法律意义确是重要而值得学习借鉴的。在我国全力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只有不断学习理解世界各国的法律,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才能使我国尚且年轻不够成熟的法治建设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白军胜.浅谈遵循先例原则[J].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4(5):112-114.
[2]李游.遵循先例原则在英美法中的适用[J].中国司法,2001(8):60-61.
[3]克里夫·施米托夫.判例法应具有拘束力吗[J].法学译丛,1983(3).
[4](美)彼得·哈伊.美国法律概论(第二版)[M].沈宗灵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6 .
[5]饶艾.判例法的灵魂——对“遵循先例”原则的再认识[J].广西社会科学,2004(2):93-95.
[6]齐树洁.英国司法制度[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182,197.
[7]王真真.论英美法系中的遵循先例原则[J].法制博览,2016(5):253.
责任编辑:杨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