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人较为保守、注重实际行动的民族性也使得遵循先例原则能够持续发展。由于英国人认为成文法典中所提供的内容过于抽象化,让人难以从容把握,而判例可以使人民更直观地感知到他们所要进行的活动是否具有危险性、违法性,在他们看来,先例是宝贵的经验和提示,是可靠实用的,因此为遵循先例原则的发展提供了可能性。
三、遵循先例原则的利与弊
遵循先例原则作为英国法律传统,有着它存在的合理性,但在长期的发展演变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合时宜的弊端。
(一)遵循先例原则的可取之处
1.具有强制力
在遵循先例原则的制约下,各级法官在作出判决前都有义务根据上级法院的先前判决和自己先前作出的判决来进行裁决,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表现了该原则强有力的强制性,一方面可以有效地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方面也可以增强民众对法官的信任和对法律权威性的信心。
2.凸显权力制约
遵循先例原则可以有效地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制约法院的权力。在该原则的约束下,那些或软弱无力或有偏袒心思的法官,都将不得不根据已有的先例对当前的案件作出符合法律精神和民众期待的判决。
3.提供可预见性
由于先例的存在,人民在进行贸易活动或是安排个人事务时,都可以对此具有一定的把握,对自己要做的事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性。
4.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法律存在最重要的意义就是维护公平正义,遵循先例原则要求相同的案件应当作出相同的判决,这种一致性可以使得法律的公平正义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障,也迎合了民众们的道德公平正义价值观。
5.有效節约成本
在遵循先例原则的条件下,相同的案件得出相同的判决可以使法院在效率和资源上大大节约成本,法官在先例的指引下将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精力损耗,而将更多的心力放在全新的案件中,而民众也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较为满意的结果,并且会感受到无论时隔多久,法律在判决中的一致性是不会轻易改变的,无形中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
(二)遵循先例原则的弊端
首先,随着时间的推移历史的发展,社会环境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带有时代特征的新情况和新案件层出不穷,这时候僵化地坚持遵循先例原则,法官所要遵循的先例的滞后性和不灵活性就显现了出来,在不同的背景下,坚持用过去的先例影响今天的判决,很可能会产生一些不公正、不合理的情况,损害部分人的利益,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因此,1966年英国上议院发表声明表示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实践中有特殊情况时抛弃以前的判例,虽然法官对这一放宽声明在实际运用中是谨慎的,但至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僵化地遵循先例原则,使其更具发展性。
其次,遵循先例原则的保守性和教条性使得法官在作出判决时必须受到先前判决的桎梏,虽然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过度的限制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地造法,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发挥有利于当事人的创造性的权利被限制,也会使得法律的公正性和保障性大打折扣。
四、遵循先例原则对我国的启示
就我国的法治国情和现状来讲,并没有引入遵循先例原则的背景和基础,但遵循先例原则所显示出的对法律的公平正义的追求、对司法效率和司法资源的促进作用,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借鉴意义。
第一,遵循先例原则与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有着相似之处,由于我国受大陆法系的影响,案例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但受遵循先例原则的启示,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产生了与遵循先例原则相近似的价值,虽然案例指导并不像先例一样具有约束力,只是提供了参考作用,但也为理解和运用我国制定法中较为抽象的法律规则提供了支持,弥补了一些由于法官法律素养欠缺而导致审判有失公正的情况,为我国增强司法公信力和保障司法公正作出了努力。为了能使我国更好地运用案例资源,对遵循先例原则的借鉴意义重大。
第二,法官高度的法律素养是遵循先例原则得以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我国的法治建设也离不开法律工作者的共同进步,因此完善我国法官的遴选制度也将是一项重要的举措。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的任用制度较为明确,对法官的法律素养要求较高,而我国的现状是用人标准还不够明确、选任思维较为保守,因此我们应该借鉴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完善法官遴选制度。例如法官需要具有较好的法律素养,因此应当明确要求具有法学本科以上的学历;法官的经验也是作出公正判决的重要前提,因此需要法官有一定的基层工作经验,非常有经验的大律师和法学大家也可以作为后备人才吸收到法官的队伍当中;法官的统一性也很重要,因此应当对入选法官进行相同的训练和教育,培养他们形成较为统一的思维方式的审判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