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的终极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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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生的终极意义是什么?”这一问题中至少包含了三个先验的预设:

  预设一:“终极”存在,即万事万物背后存在一个绝对的、不变的最终本质。

  预设二:“目的”存在,即默认了人生是有意义的,这个意义似乎是一个外在客体,我们需要去向外认识、把握。

  预设三:暗示了我们能够认识、把握这个“终极目的”。

  下文我将逐一考察以上预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我个人的见解。

  一、目的问题

  目的一词,其汉字渊源为“目”与“的”二字以动宾关系构成。其中“目”指的是用眼睛看,“的”指的是射箭的箭靶。

  目的是一个典型的动词名词化的现代汉语词组,它最早指的是用眼睛去瞄准一个箭靶的动作过程,后来泛指任何行为主体努力想得到的某一客体。比如,我努力学习的目的是考上名校,其中“我”是行为主体,“考上名校”是我想得到的客体。

  在英文中,目的可以译为destination。其中de为加强语义的前缀,stin意为站立,ation是名词后缀,destination意为某种坚定站立在别处不变的事物,一种目标、终点。

  从上文的词源学追溯中,我们会发现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的语言里,对于“终极目的”的认识似乎都是将其视作某种外在的东西,是一个不变、稳定的本质事物。似乎我们只要超越了现象去把握这个本质就能达到人生的圆满了。

  可是这个“终极目的”真的存在吗?如果存在,它到底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它应该通过理性还是超验的感觉,亦或是信仰去把握?从柏拉图的理念世界,康德的道德绝对指令到边沁的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再到克尔凯郭尔的信仰一跃。哲学家们似乎一旦陷入了对价值、目的、意义等问题的本质讨论,就走向了空中楼阁,变成了形而上学的抽象,言语上的游戏。

  试想,如果这种先验客体存在,为什么哲学家们的努力会屡屡失败呢?这里我们不妨搁置对目的的本质讨论,而转向对目的的现象进行直观并加以描述。即从一种规范性(Prescriptive)转向一种描述性(Descriptive)。

  人类的目的、意义、价值这三者都表现为一种意识主体对客体进行投注的结果。

  例如,石油是一种棕黑色的可燃粘稠液体,它本身没有价值,人类作为意识主体对其中立的物理属性进行投注,认为石油可以给人类的生产活动提供化学能动力,所以人类判断石油(对人类)是有意义的,石油的目的是为人类所利用,石油(对人类)有价值。

  同理,对于努力学习这件事,其本身是中立且无价值属性的,不同的意识主体对这个客体进行不同的投注产生了不同的结果。不喜欢学习的同学认为努力学习是痛苦的,而对于热爱学习的同学来说,努力学习又是有价值的、有意义的。

  如此看,意义、目的与价值本身都依赖一个或多个意识主体的赋值,而非一种既存于客体的客观属性。

  我们还可以继续举例,一位女性长了特定的五官特征,这种五官特征本身只是中立的。随后审美主体对这种五官特征进行了审美判断,得出她是美的或是丑的,但美丑并不是来自于这位女性身上某个客观的属性,而是来自审美主体的投注(美学领域)。

  一个人做了某件事情,这件事情只是一种实然存在。随后道德判断主体对这件事情进行了道德判断,得出这件事是道德的还是不道德的,一件事的道德与否并非依赖于这件事身上神秘的形而上属性,而是来自道德判断主体的投注(伦理学领域)。

  那么我们便可以如此说,人生的终极意义本不存在,这种不存在指的是它不存在于某个既定的先验客体,你既把握不了它也认识不了它,它只是人类个体对其进行赋值的结果。

  二、休谟问题

  前文我提出了一个思考路径,即搁浅、悬置对价值、目的、意义问题的本质讨论,进而对其进行现象描述,以描述性代替规范性来解决目的问题,并得到了一个基本结论:人类的目的、意义、价值这三者都表现为一种意识主体对客体进行投注的结果。

  作为一个价值论上的假想,这个定义势必要经受住伦理学上休谟问题的考验。休谟问题指的是该如何联系起“是”与“应该”之间的鸿沟。一言以蔽之,休谟敏锐地发现了实然命题与应然命题之间存在的断裂,“世界是什么”与“世界应该是什么”是两回事,实然命题可以判断真假,然而应然命题不能判断真假。如,他是不是在撒谎可以判断出真假,命题为真,他的确撒谎了,命题为假,他没有撒谎。然而他应不应该撒谎却不能判断真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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